根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你单位需于2024年8月24日前按照相关规定提交校验申请材料至驻马店市政务服务中心,截至目前,你单位仍未提交。现依法依规对你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进行催办,你院应于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按规定到驻马店市政务服务中心(驻马店市民中心)3楼183号窗口提交医疗机构校验申请材料,补办校验手续,如在期限内仍未补办校验的,我委将根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注销你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特此公告。
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