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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达标提质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1-01-04 08:41

信息来源:

驻马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21-01-04 08: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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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实施方案》的起草背景及意义

为推动健康驻马店建设,加快提升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水平和服务能力,按照《河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豫卫基层〔2020〕11号)、《关于完善基层医务人员保障激励政策的意见》(豫卫基层〔2020〕12号)、《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乡镇卫生院人才周转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驻政办〔2019〕4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二、《实施方案》的主要目标

(一)进一步提升设施设备水平。对标《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建标107 - 2008)、《河南省村卫生室建设基本标准》(豫卫基妇〔2009〕1号)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建标163-2013),各县区作为责任主体,要积极筹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资金,加大对乡镇卫生院投入力度,统筹推进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建设,配齐配好乡镇卫生院必备医疗设备,实现基础设施标准化、诊疗设备数字化、综合管理信息化。确保到2022年底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设备提档升级、更新换代。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下同)标准化达标率达到100%。公有产权村卫生室比例达到80%以上,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比例明显提高。

(二)进一步提升服务能力水平。对标《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标准(2018年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标准(2018年版)》,持续开展“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2021年底,全市8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达到服务能力基本标准;2022年底,力争所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达到服务能力基本标准,并设置符合要求的中医馆等中医综合服务区,其中30%以上达到服务能力推荐标准,15%以上达到或接近二级综合医院水平。

(三)进一步提升基层医务人员薪酬待遇。各县区作为责任主体,要完善薪酬激励机制。严格落实乡镇卫生院公益一类财政保障政策,公益二类绩效管理,提高乡镇卫生院医疗卫生人才收入水平,稳定基层卫生技术人员队伍。确保到2021年底所有乡镇卫生院实现公益一类财政保障政策,公益二类绩效管理。建立基层医生生活补助制度,对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全科医生,结合工作条件、工作任务和服务年限等因素发放一定的岗位津贴,财政按政策落实补助。基层全科医生的收入水平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县级综合医院同等条件临床医师的平均收入水平。健全村医养老保障,积极推行紧密型乡村一体化管理,对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择优实行“乡聘村用”。

(四)进一步加快乡镇卫生院人才周转房建设。按照《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乡镇卫生院人才周转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驻政办〔2019〕45号)要求,为确保基层医疗卫生人才“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各县区要按照时间节点加快推进乡镇卫生院人才周转房建设,基本解决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骨干及对口支援人员住房问题,改善其居住条件,稳定基层卫生技术人员队伍。2023年底,各县区要全面完成乡镇卫生院人才周转房建设任务。

三、《实施方案》的建设和服务能力标准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建设、设备配备分别按照《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建标107-2008)、《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建标163-2013)、《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标准(2018年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标准(2018年版)》、《河南省村卫生室建设基本标准》(豫卫基妇〔2009〕1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建标163-2013)、《河南省村卫生室妇幼健康服务能力基本标准(试行)》(豫卫办〔2019〕17号)、《河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标准》(豫卫基妇〔2009〕6号)相应条款执行。

四、《实施方案》的重点工作任务

(一)推进设施设备和服务能力提升

一是推进基础设施提升。二是推进诊疗设备提升。三是推进信息管理提升。四是推进服务能力提升。五是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能力提升。

(二)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热门诊(哨点诊室)建设

加快推进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热门诊或发热哨点诊室(感染性疾病门诊)建设。中心乡镇卫生院和达到推荐标准的乡镇卫生院,应当按照“三区两通道”要求规范建设发热门诊,其他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规范设置发热哨点诊室。

(三)推进公有产权村卫生室建设

依托农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项目,将村卫生室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范围,与村内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对于村医自建、已经达标、独立设置的村卫生室,可通过资产转让、政府购买等形式转为集体或国有资产。建立健全村卫生室运行管护机制,按照一定标准对村卫生室日常运行发生的水费、电费、网络使用费和房屋修缮、设备更新维护等公用支出,以及投保医疗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给予补助。

相关文件: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达标提质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