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B0U88230X9937-2024-05944 | 主题分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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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公文时效 | 有效 |
索 引 号 | B0U88230X9937-2024-059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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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疾控卫免发〔202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疾控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卫生健康委、药监局:
根据我国维持无脊髓灰质炎(以下简称脊灰)工作安排,结合全球消灭脊灰进展和世界卫生组织建议,2016年5月1日,我国对脊灰疫苗免疫程序进行第一次调整,全国范围内实施1剂次脊灰灭活疫苗和3剂次脊灰减毒活疫苗的免疫程序。2019年12月31日,我国对脊灰疫苗免疫程序进行第二次调整,全国范围内实施2剂次脊灰灭活疫苗和2剂次脊灰减毒活疫苗的免疫程序。
近年来,全球脊灰流行形势发生变化,我国持续面临脊灰相关病毒输入及传播风险。为提升人群免疫水平,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对第一、二次脊灰疫苗免疫程序调整期间(出生日期在2016年3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之间)仅接种过1剂次脊灰灭活疫苗的儿童(以下简称有关人群)补种第二剂次脊灰灭活疫苗。
一、高度重视,落实工作职责
开展有关人群第二剂次脊灰灭活疫苗补种工作是持续维持我国无脊灰状态的需要,也是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措施。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卫生健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部门职责做好有关人群第二剂次脊灰灭活疫苗补种工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补种方案,统计疫苗需求,组织实施补种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入学接种证查验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督促企业落实补种疫苗的生产计划;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补种疫苗和注射器的采购以及开展补种工作所需经费;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补种工作的医疗保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补种疫苗的上市审批以及生产和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在工作中形成合力,将补种工作落实落细。
二、明确目标,按时完成补种
各地要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积极推进有关人群第二剂次脊灰灭活疫苗补种工作(具体要求见附件)。通过查询免疫规划信息系统或者预防接种卡(簿)的个案信息和接种记录等方式开展应种人群摸底,采取多种方式通知有关人群监护人。做好疫苗使用计划制定、疫苗采购及供应管理,合理安排工作进度,并于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有关人群第二剂次脊灰灭活疫苗补种工作目标。
三、统筹协调,加强规范管理
各地要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有关人群第二剂次脊灰灭活疫苗补种具体要求规范开展补种,补种后及时在预防接种证、卡(簿)记录接种疫苗品种、规格、批号、接种时间等,及时报送至免疫规划信息系统,并按照规定向全国疫苗电子追溯协同平台提供追溯信息。要加强人员培训,确保相关人员准确掌握补种政策和技术要求。补种工作所需疫苗和注射器的费用由中央财政统筹安排,补种工作补助经费由各地财政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统筹解决,各地要按照免疫规划疫苗的相关政策对补种工作进行补助,充分调动接种人员积极性。
四、加强宣传,及时指导评估
各地要做好宣传沟通工作,重点宣传补种工作的意义。加强舆情监测和分析研判,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对群众耐心细致地做好科普和解释工作,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要对补种工作及时开展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加强指导,确保补种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要在补种工作完成后认真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于2024年9月30日前报送至国家疾控局。
附件:有关人群第二剂次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补种具体要求.pdf
国家疾控局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药监局
202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