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等法律法规,你单位未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经校验不合格,现依法自2024年3月19日起予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暂缓校验1个月。要求你单位暂缓校验期满后5日内向开发区卫计委提出再次校验申请,再次进行校验。暂缓校验期间,不得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不得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如违反规定,将依法注销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再次校验合格的,允许继续执业;再次校验不合格的或者暂缓校验期满后5日内未向开发区卫计委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的,将依法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特此公告。
202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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