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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关于催办医疗机构校验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3-19 09:40:18   

​2024年关于催办医疗机构校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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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截止2024年3月19日,你们超过校验期限仍未办理校验手续。现予以公告,请你们在公告之日起20日之内申请补办校验手续,如在期限内仍未补办校验的,我委将根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注销你们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024年3月19日

联系方式:0396-2915545 2913969

地址:驻马店市泰山路广泰大厦1215、1318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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