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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9-06 16:51:01   

各县区卫生局、市直各医疗卫生机构:为促进全市医疗卫生机构认真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确

各县区卫生局、市直各医疗卫生机构:

为促进全市医疗卫生机构认真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确保医疗质量,防止疾病传播,维护环境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的领导,单位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明确具体人员专门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医废处置工作。

二、强化教育,抓好宣传。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本系统本单位医务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要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法律法规宣传到位,深入人心。使卫生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充分认识医疗废物不规范处理所产生的社会危害以及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从而增强大局观念和责任意识。 

三、规范管理,集中处置。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要求切实做好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暂存、交处置中心处置等环节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避免因医疗废物外流导致不良事件发生。不得自行处置或将废物交由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倒卖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中。

四、强化督查,加大处罚。各医疗机构要对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各县区卫生局要对本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督导检查,对违反医疗废物处置规定的有关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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