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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的实施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1-08-13 09:42

信息来源:

驻马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21-08-13 09: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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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了考核主体、考核对象、指标体系、方法程序、结果应用、支撑体系建设等,对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加强规范管理,提高运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一、出台背景
 
  深化医改以来,各地补短板、强弱项,基层医疗卫生工作取得长足进步,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不断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健康“守门人”作用不断彰显。河南省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印发《河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豫医改〔2019〕2号),要求“完善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工作”。 为规范绩效考核,切实发挥好绩效考核的“指挥棒”作用,在充分考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发展水平等有关要素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印发《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的实施意见(试行)》。通过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机制,有效发挥绩效考核导向作用,充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持续提升服务能力和改进服务质量,促进医疗卫生资源下沉基层,推动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经济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指出,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主体,并明确了县域医共体制定绩效分配办法、配合开展绩效考核的职责任务。绩效考核对象包括政府举办、公立医院领办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由服务提供、综合管理、可持续发展和满意度评价等4个方面48项指标构成,在国家级42个指标基础上,我省增加了基层服务能力、手术能力、服务人次、卫生技术人员占比、医务人员薪酬待遇、医务人员学习培训等6个指标,并确定了10个省级监测指标。绩效考核主要采取信息数据采集与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原则上每年度开展一次,并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专项考核评价统筹实施。考核程序由考核准备、机构自评、数据采集、现场考核、结果反馈、整改落实6个环节组成。
 
  《实施意见》要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考核结果主动报告医共体管委会,通报同级有关部门和医共体牵头单位,作为核定年度财政补助、绩效考核奖的依据,作为医保基金结余分配的依据,作为年度目标考核、人事任免、评先评优和创建国家卫生乡镇(县城)的重要参考。《实施意见》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职工的考核结果,作为其考核周期岗位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和晋级、奖励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工作要求
 
  《实施意见》要求,各地要充分发挥绩效考核“指挥棒”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指导,强化对关键指标的监测、分析和定期通报,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时整改提升。各有关部门要把绩效考核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和服务能力提升、推动县域医共体和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重要抓手,发挥好各项政策的叠加效应和绩效考核的激励引导作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调整完善内部绩效考核和薪酬分配方案,推动内涵提升和科学管理。